讹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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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闕文錄》档案编纂处
归档记录(结案式案件卷宗)
卷号:志-0001|条目:讹兽
密级:内部
整理:编纂员林某(工号 07)
归档日期:三月廿二日
保管期限:永久。
页数:正文十一页,附件六件(存目)。
存档位置:甲柜第〇七格。
归档说明:本卷为条目“讹兽”现存档案之全部。整理过程中未作增删。按规程归档。归档人:林某。
按:本卷誊录自志-0001 结案卷宗。阙处照阙。
本卷目录:
一、协查通报(已撤销)
二、结案报告
三、目击笔录转写(三份)
四、条目比对
五、版本对勘附页
六、证词比对表
〔目录止〕
“讹兽,状如兔而人面,能言,欺人。民国廿三年,猎户张某于县北山捕获一兽,其言似人语,次日遁去。”
一、协查通报(已撤销)
文号:协查字第〇七号
签发日期:三月十七日
受文单位:各乡、镇、派出所
协查范围:县境各路口、车站、货栈。
正文:居民陈某,男,四十一岁,本县北山村人,以编筐为业。特征:惯穿蓝布衫,左手小指短一截。三月十一日晨离家,称赴县城售卖竹筐,当日未归。三月十四日,其妻王氏报案。经查找,该员已于三月十七日定位。请各有关单位接文后停止协查,撤销各路口布控。
抄送:县委办公室、县政府办公室。
印发日期:三月十七日。
经办:县局刑侦股。
撤销日期:三月十九日
撤销原因:〔原文阙〕
撤销后处理:通报原件收回,随卷归档。
二、结案报告
卷号:志-0001-结〇〇一
结案日期:三月廿一日
办理经过:
一、三月十四日受理报案,登记备案。
二、三月十五日走访北山村,逐户询问。无人见陈某于三月十一日晨出村。走访户数:三十一户。
三、三月十六日调阅县城货栈进出记录。三月十一日无卖筐记录。记录连续,无缺页。
四、三月十七日定位,签发协查通报。
五、三月十九日协查通报撤销。
六、三月二十日取得目击证词三份。
七、三月廿一日复核证词,归档。复核意见:存档。
八、三月廿二日,卷宗移交编纂处归档。
结案依据:一、查找记录。二、证词转写三份。三、证词比对表。
结案结论:经查,该员未失踪。
随卷:受案登记(摘录)
报案人:王氏,女,三十九岁,北山村人,系陈某之妻。
报案内容:其夫陈某三月十一日晨离家赴县城卖筐,三日未归。
报案方式:当面。报案人情绪:〔未记录〕。
受理日期:三月十四日九时。
受理意见:受理,登记备案。
随卷:失踪人员登记表(摘录)
姓名:陈某。性别:男。年龄:四十一。
职业:编筐。住址:北山村。
离家时间:三月十一日晨。
衣着:蓝布衫(家属报)。
携带物品:竹筐两具。
体貌特征:未记载。
请假记录:未请假。
登记日期:三月十四日。登记人:刘某某。
备注:该员已于三月十七日定位。本表未注销,存卷。
随卷证据(目验清单):蓝布衫一件,在炕。竹筐一具,在檐下。扁担一挑,在门后,无磨损。米缸满。柴,足用七日。灰布衫:〔无〕。背篓:〔无〕。旧票子一张,缺一角(证人钱某提供)〔待考〕。
查验日期:三月二十日。查验方式:目验。查验人:刘某某。陪同:村公所役员一名。
随卷说明:一、报案人未申请复议。二、三份证词均经证人按手印确认。三、本卷按结案归档(无续查)。
三、目击笔录转写(三份)
转写说明:以下转写按录音逐字整理,语气词、重复处照录。录音母带:〔原档缺失,存目〕。
转写一(其妻)
笔录编号:志-0001-证一
证人:王氏,女,三十九岁,北山村人,系陈某之妻。
取得日期:三月二十日。取得地点:北山村村公所。在场人:无。
问:陈某离家时穿什么衣服?
答:蓝布衫。三月十一日天不亮走的,挑两筐新筐,去县城卖。他说当日回。
问:他常去县城吗?
答:一个月去两三回。卖完筐就回。他是篾匠,手快,一冬编得出四十只筐。
问:他走时带了什么?
答:两筐筐,一副扁担,一个油布包,包里有干粮。
问:家里可少过什么?
答:没有。除了那两筐筐,什么都没有少。
问:那天天色如何?
答:有雾。我送他到门口,他过了雾就不见了。
问:他左手小指是不是短了一截?
答:是。编筐割的,早年了。
问:他出门卖筐,往常走哪条路?
答:走官道,过东桥,进县城南门。卖筐都在南门集上。
问:他的筐上可有记号?
答:没有。他的筐从不做记号。
问:他临行还说了什么?
答:他说,家里来客,让我多煮一锅饭。
问:那几日,家里可有人来过?
答:没有。饭我煮了,一直没动。
问:他从前可曾在外过夜?
答:没有。他从来没在外头过过夜。
问:他走时可曾说过去别处?
答:没有。就说卖筐。他从来没在外头过过夜。
问:报案前,你找过哪些地方?
答:县城两个货栈,官道两边的人家,都问过。没人见他。
问:报案时你带了什么?
答:什么都没带。衣裳在,人不在。
问:你最后一次见他,是什么时候?
答:三月十一日天不亮。灶上给他温着粥,他喝了一口就放下了。
问:此后有无音信?
答:没有。三日未归,我才去报的案。
问:他编筐,是什么时候学会的?
答:不知道。我嫁过来的时候,他已经在编筐了。
问:嫁过来几年了?
答:十二年。
转写员注一:询问共三刻钟。被询问人重复末句七次。
转写员注二:证言“蓝布衫”一处,〔本行被涂改,纸背可辨残笔〕。残笔为“灰”字。
转写二(货栈掌柜)
笔录编号:志-0001-证二
证人:赵某,男,五十二岁,县城东货栈掌柜。
取得日期:三月二十日。取得地点:北山村村公所。在场人:无。
问:你认得陈某?
答:认得。三月十一日午后,他到我的货栈来。穿灰布衫,背一口竹篓。
问:他来做什么?
答:问路。问我北山怎么走,说要去收山货。我说,听口音,你不是本地人。他说,我是北山村的。
问:你说他不是本地人,依据是什么?
答:口音。还有他问路的样子。本地人问路,先问人。他先问的,是路。
问:他大约多大年纪?
答:看着三十出头,不像四十一的人。
问:他的竹篓里有什么?
答:空的。我看了,是空的。收山货的人不带空篓上路。这事我记下了。
问:他付过什么钱吗?
答:没有。他只在门口站着,没有进门。
问:他说话是什么口音?
答:说不准。像北边的。北山那边的口音,也像,也不像。
问:你记得他手上有什么记号?
答:没有留意。他两只手都缩在袖子里。
问:他当日去了哪里?
答:往北走的。我再没有见过他。
问:他可曾提起家里人?
答:没有。他话不多。问路一句,回我一句,道谢一句,就这三句。
问:他进门的时候,货栈里还有别人吗?
答:有。两个搬货的伙计。他们也听见他问路了。
问:他们后来怎么说?
答:他们说不记得了。
问:三月十四日之后,可有人来打听他?
答:有。十六日有人来,穿制服,不像本地人。问的也是这个人的样子。我说是。那人就走了。
问:你货栈可有进出记录?
答:有。只记货,不记人。
问:三月十一日那页记录还在吗?
答:在。我翻给你看。
答:三月十一日那页,只记了一笔山货进仓。别的没有。
转写员注:货栈账册三月十一日页,页眉另有“货讫”二字,墨色与正文不一,未作处理。
转写三(同村屠户)
笔录编号:志-0001-证三
证人:钱某,男,四十七岁,北山村屠户。
取得日期:三月二十日。取得地点:北山村村公所。在场人:无。
问:陈某三月十一日到十三日,在不在村里?
答:在。天天在。十一日傍晚还来我摊上赊了半斤猪头肉,说家里来客。
问:他赊肉,一般赊多少?
答:半斤。从来都是半斤。
问:赊的肉钱,后来给了吗?
答:给了。十二日一早给的。一张旧票子,缺一个角。我留着呢。
问:三月十一日那晚收摊时,你还看见他吗?
答:看见了。他站在村口,朝北看。我叫他,他没应。
问:他有没有去过县城?
答:他从不穿蓝布衫。他也不卖筐,不是篾匠。他连县城都不去。
问:那他平日做什么?
答:不知道。他自己也说不大清自己是做什么的。
问:他家里几口人?
答:就他和他媳妇。没有孩子。
问:他家来客的事,是你亲眼见的?
答:不是。他自己说的。他说家里来客,要添菜。
问:三月十一日早晨,你可曾见他出村?
答:没有。那几天村口我都熟。他没有出过村。村北山道封路修桥,三日不通,人畜不过。木牌立在村口,字是乡约写的。
问:三月十四日之后,可有人来村里打听他?
答:有。十七日来的人,问穿蓝布衫的。我说,村里没有穿蓝布衫的。
问:这些年,你可曾见他家来过客?
答:没有。从来没有人来他家。
问:他说话,声音什么样?
答:低。像隔着一层什么在说。
问:他家晚上点灯吗?
答:不点。灯是黑的。他家晚上从不点灯。
问:他买肉几年了?
答:五六年了。他买肉,都是赊,隔天给钱。从不隔两天。
问:你后来再见过他吗?
答:没有。十二日给了钱之后,就没有再见他。
转写员注:问话原为四问,末问被划去,划痕处纸背无残笔。
转写员脚注:三份证词均于同日同地取得,证人互不相识。
转写员补注:转写一、转写三均提及“来客”。卷内无来客之记录。
四、条目比对
比对条目:讹兽。
条目出处:《神异经·西南荒经》。
比对依据:条目原文“能言,欺人”。
比对范围:本卷证词转写三份。
比对日期:三月廿日。比对方法:逐条核对。
一致项:1 处(语言行为)。
比对结论:未证实。存目备查。
五、版本对勘附页
〔版本对勘附页〕
出处对勘:讹兽典出《神异经·西南荒经》。宋本《山海经·南山经》诸卷无讹兽条。本条误归山录。来源待考。存目。
甲本引文(版本存目):状如兔而人面,能言,欺人。
乙本引文(版本存目):状如人而兔面,不能言。
形态互倒:两版必有一误。或皆误。
功能互斥:能言,欺人;不能言。
衍文:明本多“见则,人言不真”,与现代观测吻合。〔此本未见传世,存目〕
附:县志本与甲本同。
分类:形讹、义讹、衍。
编纂注:两本互异,无从裁定,存目。
六、证词比对表
表注:本表据三份转写整理,栏内文字照录。
| 证词 | 衣着 | 行踪 | 失踪者身份特征 |
|---|---|---|---|
| 转写一(其妻) | 蓝布衫 | 晨离村,赴县城卖筐 | 四十一岁,篾匠,本地口音 |
| 转写二(掌柜) | 灰布衫 | 午后现身县城货栈 | 三十岁上下,外乡口音 |
| 转写三(屠户) | 非蓝布衫 | 三月十一日至十三日未出村 | 〔此处原文阙二字〕 |
比对结论:互异。存目。
附:第四份证词(未编号,无签名)
取得日期:未记载。取得方式:未记载。
位置:结案报告末页与卷宗封底之间。
装订:无装订孔。页眉:无。页码:无。
纸张:与卷内其他纸张同批。水印、丝纹一致。无撕痕,无涂改,无墨迹残留。
格式栏:被询问人:〔原档缺失〕。证词编号栏:空白。签名栏:无签名。
内容:〔阙一页〕
本页系全卷最末页。结案报告成文时未提及本页。
查阅记录
查阅人:空白。
查阅日期:空白。
编纂注一:本条目由本人接档编纂。原编纂者栏:空白。
编纂注二:归档前再次核对证词,发现第四份证词,未编号,无签名。
【附:本条目信源清单】
〔本卷归档附件存目〕
附件一|某县县志·民俗卷(民国二十三年刻本)摘抄|志-0001-附一|转引
附件二|协查通报(已撤销)|志-0001-附二|目验
附件三|结案报告|志-0001-附三|目验
附件四|目击笔录转写(三份)及证词比对表|志-0001-证一至证三|互异
附件五|版本对勘附页|志-0001-附五|互异
附件六|第四份证词(未编号,无签名)|志-0001-附六|〔原档缺失,存目〕
本卷共附件六件,缺一件。缺件编号:006。
已归档
志-0001
阙(缺末笔)
本条目存目编号:志-0001。原档存在阙文一处,见志-0007 附卷。